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公约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收费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面站的协议
  营运船舶管理有了新规定
  新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条例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船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营运船舶管理有了新规定

   为遏制海上交通事故,确保航运安全,我市将对营运船舶实施“船舶动态报告制度”“通信联络制度”“回港避风制度”和“基础台账制度”。
   市交通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交通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检查各乡镇船舶管理站的经费、人员、机构、设备“四落实”情况,对应配未配的人员和通导设备(中高频无线电装置、电脑、传真机等)应立即配齐。
   通知规定,各乡镇船舶管理站原则上每天应与本乡镇(街道)区域所辖和在本乡镇(街道)注册的营运船舶保持2次船岸之间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船舶动态。凡遇9级以上阵风,应及时用中高频无线电装置或发短信息提示在航和锚泊船舶注意安全、回港避风。遇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低气压、强冷空气、浓雾等恶劣天气或船舶遇险时,应不间断地保持船岸之间联络,确保信息畅通无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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