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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收费办法


第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
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的计收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航前48小时提出申请书一
式二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
船执行任务。任务完毕后,由船舶负责人和引航员在申请单上签计,凭以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
币进行清算。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
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
计。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
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
时的按1小时计。
第五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长江引航站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
,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
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
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六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长江行驶,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费
率表”(表9)编号(A)的规定,按始发地至到达地运价里程(公里)(未规定
运价里程的港口按实际里程)及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引航费。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率表 表9

注:长江分上、中、下三段引航,各段引航费率计算方法均为基本基价每净 吨0.405元
,加里程基价每净吨公里0.003315元,计算费率进整到分,分以下四舍
五入。
 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
业地点开始作业时起,至作业完毕时止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音为拖轮驶离拖轮基
地至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时止的时间。实际作业时间由委托方签认
,按实计算;辅助作业时间实行包干,由各港务管理部门综合测算确定,报交通
部备案。 
第七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9编号2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
费。

第八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桥,按表9编号1(B)的规定,以次加收过桥引
领费。
第九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9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
领费。
第十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
相加计算。
第十一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
费。
第十二条 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十三条 船舶在引领行驶中,要求中途停靠港口或变更到达地,按下列规
定计费。
(一)中途停港口:不论装卸与否,仍按始发地至到达地里程计费。
(二)变更到达地:在船舶未到达原到达地前,按始发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
全程里程计费;在船舶到达原到达地后,另按原到达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间的里
程加收。
第十四条 在始发地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引起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
船上停留时,按表9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第十五条 船舶引领后,因船方原因临时停航或在中途停靠港口(包括装卸
货物,上、下旅客),以及停港等待返程(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时间,
按表9编号4的规定计收引航员待时费。
因航道水深限制或不能夜航的时间,不计引航员待时费。
第十六条 接送引航员,按表9编号5(A、B)的规定,以每引航一次或每移
泊一次计收引航员交通费。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应船方要求进行引航或移
泊,按表9编号6(A、B)的规定计收引航员附加费。
第十八条 按引航员人数计收滞留费、待时费、附加费,每次以3人为限,超
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费用。

新闻作者 :转载              新闻出处 :转载           发布日期 :200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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