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长江分上、中、下三段引航,各段引航费率计算方法均为基本基价每净 吨0.405元
,加里程基价每净吨公里0.003315元,计算费率进整到分,分以下四舍
五入。
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
业地点开始作业时起,至作业完毕时止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音为拖轮驶离拖轮基
地至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时止的时间。实际作业时间由委托方签认
,按实计算;辅助作业时间实行包干,由各港务管理部门综合测算确定,报交通
部备案。
第七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9编号2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
费。
第八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桥,按表9编号1(B)的规定,以次加收过桥引
领费。
第九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9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
领费。
第十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
相加计算。
第十一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
费。
第十二条 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十三条 船舶在引领行驶中,要求中途停靠港口或变更到达地,按下列规
定计费。
(一)中途停港口:不论装卸与否,仍按始发地至到达地里程计费。
(二)变更到达地:在船舶未到达原到达地前,按始发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
全程里程计费;在船舶到达原到达地后,另按原到达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间的里
程加收。
第十四条 在始发地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引起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
船上停留时,按表9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第十五条 船舶引领后,因船方原因临时停航或在中途停靠港口(包括装卸
货物,上、下旅客),以及停港等待返程(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时间,
按表9编号4的规定计收引航员待时费。
因航道水深限制或不能夜航的时间,不计引航员待时费。
第十六条 接送引航员,按表9编号5(A、B)的规定,以每引航一次或每移
泊一次计收引航员交通费。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应船方要求进行引航或移
泊,按表9编号6(A、B)的规定计收引航员附加费。
第十八条 按引航员人数计收滞留费、待时费、附加费,每次以3人为限,超
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费用。
新闻作者 :转载 新闻出处 :转载 发布日期 :200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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